《分類字錦》:兩稅鹽錢(兩稅鹽錢)
《源流至論》:河北榷鹽,廷臣曰可,而三司張方平曰不可。注:慶歷六年議河北榷鹽,張方平見上問曰:“河北再榷鹽何也?”上曰:“始議立法,非再也。”方平曰:“周世宗榷河北鹽,犯輒處死。世宗北伐,父老遮道泣訴,愿以鹽課均之兩稅而弛其禁。世宗許之。今兩稅鹽錢是也,豈非再榷乎?”上大悟曰:“卿語宰相罷之。”方平曰:“法雖未下,民已知之,當(dāng)直以手詔罷之,不可自有司也。”下詔河北父老相率拜迎于澶州,為佛老會七日以報(bào)上恩,且刻詔書北京。其后父老過其下必稽首流涕。